11月2日,深交所一份纪律处分决定,披露了对“专网通信”案关键人物隋田力的最新处罚进展。
深交所指出,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和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顶格处分,同时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来源:深交所官网
此前,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宏达新材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隋田力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虚增收入及利润
此前,证监会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宏达新材的违规行为公之于众。
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据悉,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材。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
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宏达新材的关联方。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此外,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万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实际上,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恶劣
证监会此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提出了相关申辩意见。其中,隋田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对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目前涉嫌刑事案件,个人名下财产及其权益处于扣押状态,未来没有相应履行能力,恳请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量罚方面,证监会经复核认为,执行只是量罚考虑因素之一。证监会行政处罚量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隋田力主导专网通信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杨鑫较早参与隋田力的专网通信造假业务且参与程度较深,情节较重,因此,证监会对隋田力和杨鑫的量罚得当。
证监会最终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宏达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深交所:对财务造假案件保持高压态势
11月2日,深交所对宏达新材财务造假案的处罚情况出炉。
深交所对公司、隋田力、杨鑫、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对隋田力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杨鑫给予公开认定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据悉,针对财务造假案件,深交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针对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和财务造假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对公司给予了公开谴责的顶格处分,对主导专网通信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的隋田力,以及较早参与隋田力的专网通讯造假业务且参与程度较深、情节较重的杨鑫,均给予了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记者获悉,一直以来,深交所坚持“零容忍”,严肃惩处各类市场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围绕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恶性违规重点领域,深交所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监管“前沿阵地”作用,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